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沪交学〔2017〕35号
上海交通大学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为中心,围绕“价值引领+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四位一体的育人理念,以“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作为奖学金工作目标,同时为保证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如奖项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奖项的具体细则。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结合留学生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条 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 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
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四条 上海市奖学金是由上海市政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出资设立,用于激励上海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在校本科生。上海市奖学金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在获评条件上基本相同,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
第五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但一般要求学生诚实守信、学业表现优秀,同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 优秀奖学金是由上海交通大学设立,以激励广大交大学子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初衷,分为本科生优秀奖学金、本科生学业进步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两种。其中,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细分为A、B、C三个等级,是目前我校覆盖面最广的奖学金;本科生学业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评奖年度内学业表现进步明显的学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细分为硕士生优秀奖学金与博士生优秀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具体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赠等资金设立的,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具体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制定。
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高考取得优异成绩的交大新生设立的奖学金,具体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九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5.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另行规定)。
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指所有修读的课程);
2.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
3.参评年度受到院级或校级各类纪律处分;
4.参评年度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
5.无特殊情况,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5学分者(本条仅适用于本科生前三学年);
6.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
7.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延期毕业,参评年度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具体由各学院根据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同一评奖年度内,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与其它奖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原则上只能获评一项。
第十二条 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原学院(系)专项奖学金评选,其他类别的奖学金仍在原学院(系)参评。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联络处、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
第十五条 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9人组成,学院(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思政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流程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及或秋季学期集中开展;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办法应在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下发通知到学院(系),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公开发布通知,组织学生申请。
第十八条 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学院(系)评审委员会参考学生的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结合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学校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相关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参加校级评审。
第二十条 奖学金实行公示、审批制度。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确定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后,在校级层面进行公示无异议,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学院(系)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个人对校级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由财务计划处和发展联络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处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报财务计划处和发展联络处,并根据资金的到款时间经发展联络处和财务计划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
第二十五条 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为学年,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上海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